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962號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之1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號5樓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7年5月24日由原告概括承受其營業及資產、負債,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金管銀(五)字第09700160370號函准予辦理在案,合先敘明。緣訴外人統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統盟公司)於民國94年9月16日邀同被告甲○○及訴外人 邱盟才 、 邱惠 真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統盟公司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既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就其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融資貸款契約書、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單、催收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已可認事實為真。依本院調查結果,已可信為真。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訴外人統盟公司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第1審裁判費13,573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表一:97年度訴字第1962號。計1,268,833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1,268,833元│97.02.19│年利率9%│97.03.2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97年度訴字第1962號│├──┬──────┬─────┬─────┬─────┬───────┬────────┬─────┤│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統盟機械工程│被告甲○○│5,000,000│94.09.19~│按年利率9%計算│逾期清償在6個月│97.02.18│││有限公司│、訴外人邱│元│97.09.18分│。│以內,按左列利率│││││盟才及邱惠││36期平均攤││10%,逾期清償在│││││真││還本息,如││6個月以上,其超│││││││未按期平均││過6個月部分,按│││││││攤還本息,││左列利率20%計算│││││││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