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再微字第1號再審原告夏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乙○○間給付薪資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1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