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金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九十八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一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高英賓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