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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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興業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00一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四二0一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