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仁儒選任辯護人劉興業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00一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四二0一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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