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96年度玉小字第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
4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玉里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邱鴻志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317元,及其中29,796元自民
國(下同)9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法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