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林小字第21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10巷
上列當事人96年度 林小字 第2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
4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鳳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邱鴻志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040元,及其中94,388元自民
國(下同)9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法官 陳雅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