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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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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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1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
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之香煙壹拾柒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4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