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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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小字第16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