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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