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秀慧 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4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6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裁定在卷可稽。復查,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而本件債務人提出相當於保單解約金新台幣21,605元,業經作成分配表,記載各債權人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且送達予債權人及債務人,此有分配表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清算財團既經分配完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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