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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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國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強盜等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國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游國文前因犯強盜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並經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1742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3年10月20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檢送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