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45號原告 蕭文俊 被告 楊玉燕 (YONG..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4日送達於原告之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