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15號原告 張家銘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告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奕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