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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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大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翊魁被告 黃彊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102年度偵字第5205、105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偵字第5205號、1057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6月4日確定,103年6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藥品等(詳102年大型保管字第37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者,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檢察官依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之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5月7日以102年度偵字第5205號、第10573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於102年6月4日確定,而於103年6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揭各卷宗屬實,並有上開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及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㈡、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大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 黃疆鴻 供承在卷,而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ARWAELITE#3美膚霜,確含有Hydroquinone(氫醌)藥品成分,及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ARWAELITE#6深層更膚霜,則亦含有Hydroquinone、Retinoicacid(維生素A酸)及Dexamethasone(迪皮質醇)等藥品成分,此有101年8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物管利局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101年9月26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器字第0000000000號函、101年11月27日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中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101年11月16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見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ARWAELITE#3美膚霜及ARWAELITE#6深層更膚霜均確為妨害衛生之物品,依據前揭刑法第40條第2項、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此部分檢察官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且漏載銷毀部份,然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院仍得自行援引上揭適當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不受檢察官聲請所載之限制,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大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所有,此業經被告黃疆鴻供承在卷;而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標籤及包裝盒,係供ARWAELITE30g之產品包裝用,此亦為被告黃疆鴻所坦認,則自其上記載No.3及No.6等字樣,堪認係供被告包裝ARWAELITE#3美膚霜及ARWAELITE#6深層更膚霜使用;復依被告黃疆鴻之供述,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分裝器、充填機,係供被告製作化妝品及保養品樣品分裝、充填使用,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空氣壓縮機係作為清潔外包裝紙箱使用,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日期打印機、標籤機,則係在產品外盒黏貼標籤及印製製造、有效日期標示使用;依如附表二編號13之應收帳款明細表之記載,則係供被告販售ARWAELITE#3美膚霜及ARWAELITE#6深層更美膚霜所用之物,並經檢察官於本件102年度偵字第5205號、第10573號緩起訴處分書中認定明確;另就如附表二編號9至12所示之 井研詩 白乳膏及活力白乳膏,雖領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藥品許可證,此有卷附之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製字第GMPG-0000000000號及GMPG-0000000000號藥品許可證在卷可稽,並經證人即井田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柯朝枝 證述屬實, 惟渠 等乃供被告分裝成ARWAELITE#3美膚霜及ARWAELITE#6深層更膚霜使用,此業據被告黃疆鴻坦認在卷,堪認上開物品均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或預備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則依上開規定,自得對該扣案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故檢察官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被告黃疆鴻雖均坦承係被告大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所有之物,惟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物,因檢察官於本件102年度偵字第5205號、第10573號緩起訴處分書中,並未認定該等物品亦屬「妨害衛生之物品」及與本案有何關聯性;就如附表三編號5至14所示之物,檢察官於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中亦未認定該等物品與本案有何關聯性,復綜觀全卷,亦無此部分物品與本件被告違反藥事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犯行有直接關聯性之積極證據,自均難認係供渠等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亦非因犯罪所得之物,是聲請人關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8條1項第2款、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01│ARWAELITE#3美膚霜(30g││││,已包裝)││├──┼────────────┼─────┤│02│ARWAELITE#3美膚霜(30g│65瓶│││,未包裝)││├──┼────────────┼─────┤│03│ARWAELITE#6深層更膚霜│128瓶│││(30g,已包裝)││├──┼────────────┼─────┤│04│ARWAELITE#6深層更膚霜│160瓶│││(30g,未包裝)││└──┴────────────┴─────┘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ARWA#3標籤│1批│原置於ARWA#3、4、│││││#5、#6標籤1箱中││││││├──┼────────────┼─────┼─────────┤│2│ARWA#6標籤│1批│原置於ARWA#4、#6│││││包裝盒1箱中││││││├──┼────────────┼─────┼─────────┤│3│ARWA#6包裝盒│1批│原置於ARWA#4、#6│││││包裝盒1箱中│├──┼────────────┼─────┼─────────┤│4│分裝器(針桶4枝、漏斗1個│1組││││、塑膠管2根)│││├──┼────────────┼─────┼─────────┤│5│器械設備(充填機1)│1台││├──┼────────────┼─────┼─────────┤│6│器械設備(空氣壓縮機)│1台││├──┼────────────┼─────┼─────────┤│7│器械設備(日期打印機)│1台││├──┼────────────┼─────┼─────────┤│8│器械設備(標籤機)│1台││├──┼────────────┼─────┼─────────┤│9│井研詩白乳膏(未開封)│1瓶││├──┼────────────┼─────┼─────────┤│10│井研詩白乳膏(已開封)│1瓶││├──┼────────────┼─────┼─────────┤│11│活力白乳膏(未開封)│1瓶││├──┼────────────┼─────┼─────────┤│12│活力白乳膏(已開封)│1瓶││├──┼────────────┼─────┼─────────┤│13│應收帳款對帳單│1本││└──┴────────────┴─────┴─────────┘附表三: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MIASASHA化粧水原料(已│0.5桶││││開封)│││├──┼────────────┼─────┼──────────┤│2│肌膚精(已開封)│1桶││├──┼────────────┼─────┼──────────┤│3│美白精華液(已開封)│1桶││├──┼────────────┼─────┼──────────┤│4│除皺精華液(已開封)│1桶││├──┼────────────┼─────┼──────────┤│5│大翔國際促銷專案等資料│1本││├──┼────────────┼─────┼──────────┤│6│貨運單收據│1本││├──┼────────────┼─────┼──────────┤│7│應收帳款(月)報表│1本││├──┼────────────┼─────┼──────────┤│8│產品銷貨數量及銷貨成本估│1本││││計表│││├──┼────────────┼─────┼──────────┤│9│瓶器、包材、提袋、半成品│1本││││、庫存明細表│││├──┼────────────┼─────┼──────────┤│10│廠商稅務帳卡│1本││├──┼────────────┼─────┼──────────┤│11│庫存明細表│1本││├──┼────────────┼─────┼──────────┤│12│日記帳│1本││├──┼────────────┼─────┼──────────┤│13│ARWA#4、#5標籤│1批│原置於ARWA#3、4、#│││││5、#6標籤1箱中│├──┼────────────┼─────┼──────────┤│14│ARWA#4包裝盒│1批│原置於ARWA#4、#6包│││││裝盒1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