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乃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乃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乃瑜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日│102年6月3日19時│102年6月3日19時││││10分許,為警採尿│1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原聲請附表誤載│(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02年6月3日)│為102年6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969號│偵字第1961號│偵字第196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463號│1754號│1754號││││││││├────┼────────┼────────┼────────┤││判決│102年7月15日│102年10月8日│102年10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判決││1463號│1754號│1754號││││││││├────┼────────┼────────┼────────┤││判決│102年8月12日│102年11月4日│102年11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992號(編號│字第12590號(編│字第12590號(編│││1-7已定應執行有│號1-7已定應執行│號1-7已定應執行│││期徒刑3年6月,執│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行中)│執行中)│執行中)││││││└────────┴────────┴────────┴────────┘┌────────┬────────┬────────┬────────┐│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9日│102年7月29日│102年4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196號│偵字第2196號│偵字第133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158號│2158號│1419號││││││││├────┼────────┼────────┼────────┤││判決│102年11月19日│102年11月19日│102年9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判決││2158號│2158號│1419號││││││││├────┼────────┼────────┼────────┤││判決│102年12月9日│102年12月9日│102年10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56號(編號│字第156號(編號│字第1257號(編號│││1-7已定應執行有│1-7已定應執行有│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執│期徒刑3年6月,執│期徒刑3年6月,執│││行中)│行中)│行中)││││││└────────┴────────┴────────┴────────┘┌────────┬────────┬────────┬────────┐│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6日│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偵字第1334號│字第3710號│字第371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3年度交訴字第│103年度交訴字第││事實審││1419號│99號│99號││├────┼────────┼────────┼────────┤││判決│102年9月27日│103年5月13日│103年5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3年度交訴字第│103年度交訴字第││判決││1419號│99號│99號││││││││├────┼────────┼────────┼────────┤││判決│102年10月2日│103年6月9日│103年6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258號(編號│字第9544號(執行│字第9545號(執行│││1-7已定應執行有│中)│中)│││期徒刑3年6月,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