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宏基
楊寶山趙金妹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柒拾元、四色牌壹副均沒收。
理由
一、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為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童宏碁 、楊寶山、趙金妹分別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1年7月12日16時許,在臺北市○○區○○街五分公園旁之公眾得出入之水果攤,以四色牌為賭具,並以俗稱之「十胡」方式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每人分得20張牌、莊家分得21張牌,及滿8胡者先胡牌,胡牌者得向其他人各收新臺幣(下同)20元、中花時則得向其他人各收50元。嗣於同日17時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四色牌1副及賭資70元之事實,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9月13日以101年度偵字第858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資70元、四色牌1副,均為被告童宏碁、楊寶山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童宏碁等因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85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全卷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賭資現金220元係被告童宏碁、楊寶山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四色牌1副係被告童宏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等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將前述扣案之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