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聲參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聲參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參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參與人洧銓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胡培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5號),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洧銓國際有限公司參與本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5號違反商標法案件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據被告陳稱犯罪所得係參與人洧銓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洧銓公司)所有,復據證人○○○、○○○證稱本件涉嫌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係洧銓公司訂貨販售等情,堪認聲請人聲請洧銓公司參與沒收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參與人洧銓公司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法官蕭文學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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