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刑智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品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品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朱品蓁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本院10
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14日送監執行,迄今已逾二分之一且滿一年,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10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867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第3至4頁),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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