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小字第48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黃金源
被 告 李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零玖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裝設市內電話+ADSL寬頻網路
+MOD,並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至服務中心辨理網路升級
,將ADSL改成FTTB光世代網路100M,及租用MOD+家庭特選
餐,簽約期間為2年。詎被告欠費未繳,業已於109年6月
16日拆機銷號,尚積欠109年2月至6月如附表所示費用(
含月租費、專案月費、未滿租期裝機費、優惠差額等)迄未
清償。綜上,原告爰依網路服務契約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96元,
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欠費設備清單、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營運處函文、市○○路+ADSL/
光世代+MOD+HiNet申請書、【家庭特選餐】用戶服務契
約書、屏東營運處109年2月至6月繳費通知等資料為證,
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
辯,經本院調查上揭事證之結果,認為原告上揭主張,應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網路服務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096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即110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
定,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並
依職權酌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鴻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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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帳月份│應繳金額│
├─────┼─────┤
│109年2月│1,0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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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3月│1,0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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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4月│1,0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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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5月│1,0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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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6月│3,0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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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計7,0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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