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135號
原 告 趙勇毅
被 告 余穎欣
訴訟代理人 毛鈺棻 律師
被 告 董姵辰
被 告 陳思辰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時
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