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五六號
上訴人昊柏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