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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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三號聲請人甲○○原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甲○○原名 陳麗芳 ,有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四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五││壹│壹仟││├─┼───────────────┼──────────────┼────┼───┼────┼───┤│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0││壹│參拾伍││├─┼───────────────┼──────────────┼────┼───┼────┼───┤│3│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0││壹│參拾陸││└─┴───────────────┴──────────────┴────┴───┴────┴───┘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