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九四號
原告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
吳元明 朱俊偉 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季琛 律師複代理人 劉懷先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與鄰地葉家達成之分屋協議、支付停業補償金及辦理完工履約保證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