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五六號
上訴人昊柏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五二五六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參仟陸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