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壹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九計算之
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