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0號
第41號原告即 張良勝 反請求被告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被告 莊良義 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被告 莊良吉 訴訟代理人 林秀美 被告 莊美蓮 被告即 高莊秀蓮 反請求原告 莊櫻蓮
莊桂蓮 共同 林永頌 律師訴訟代理人 白禮維 律師
施淑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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