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反請求原告 高莊秀蓮
莊櫻蓮 莊桂蓮 訴訟代理人 白禮維 律師
施淑貞 律師 林永頌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反請求原告於民國104年7月21日更正原所提反請求之聲明,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捌萬玖仟柒佰捌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件: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一、反請求更正後訴之聲明第一項:7,888,887元(=876,543×3×3)
二、反請求更正訴之聲明第2項:893元(=4,166÷14×3,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合計:7,889,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