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 莊良義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分割遺產等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凡此亦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是項裁定於105年4月13日合法送達,詎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該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洵非適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思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