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重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45號上訴人PT.GREATEASTERNRESINSINDUSTRIAL
INDONESIAINDONESIA法定代理人 黃得晉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朱炳翰 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0月21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零叁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提起本件第三審上訴,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0萬7,17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萬4,903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前開事項,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邱森樟法官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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