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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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2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逸筠 (即 曾英夫 之繼承人)
曾子軒 (即曾英夫之繼承人) 曾麗安 (即曾英夫之繼承人) 廖鳳足 (即曾英夫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素貞 、 余百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余百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如相對人戶籍地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不用繳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