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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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反請求原告莊美蓮
莊秀蓮 莊櫻蓮 莊桂蓮 上三人共同 林永頌 律師訴訟代理人 白禮維 律師
施淑貞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查反請求原告於起訴時雖據繳納部分第一審裁判費,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最終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11,206,729元{(如判決附表四所示之被繼承人 張敬 所留遺產價值:1,636,667+4,166+12,009,023)×1/14×4(反請求原告之特留分)+(就判決附表編號1土地所售價金請求應得部分:2,435,590×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648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79,111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53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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