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7168號抗告人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益村 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7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16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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