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23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洪世崇律師
陳正達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行,於民國95年7月20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95年10月20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5年12月19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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