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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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二)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9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正達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