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文成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思銘 律師
龔正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葳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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