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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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重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英傑 律師
林邦賢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3次延長羈押,至95年8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月17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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