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49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許瀞心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鄧順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