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原告柏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慶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黃豐玢 律師原告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楊源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2459萬90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萬1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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