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14號原告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夷將 , 拔路兒 (Icyang.Parod)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葉憲森 律師
王聖凱 律師被告 吳永秀 ( 郭邦傑 之繼承人)
郭子賢 (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掃非 (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子才 (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玉齡 (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子剛 (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聿真 (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子聖 (郭邦傑之繼承人) 何善化 訴訟代理人 張文典 被告 喬進財
祝務耘 被告全體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庭別欄關於「民事第三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原住民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庭別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原住民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穗蓁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