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14號原告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葉憲森 律師
王聖凱 律師被告 吳永秀郭邦傑 之繼承人)
郭子賢 (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掃非 (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子才 (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玉齡 (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子剛 (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聿真 (郭邦傑之繼承人) 郭子聖 (郭邦傑之繼承人) 何善化 訴訟代理人 張文典 被告 喬進財
祝務耘 被告全體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庭別欄關於「民事第三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原住民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庭別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原住民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穗蓁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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