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9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靖辰生技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郭旆辰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602、4604、4606、4607、10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靖辰生技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靖辰公司)業已登記解散並由其清算人即同案被告郭旆辰為聲請人向本院聲報被告靖辰公司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司字第127號案件受理後,已於民國104年7月17日以中院東非玖104司司127字第1040076204號函覆准予備查在案,有上開函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卷㈠第270頁】,是其法人格消滅,訴訟主體即不存在,揆諸上開說明,爰就被告靖辰公司部分,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黃震岳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