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32號原告 張家豪 現於現於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昭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過失致死之損害,然未載明請求數額,即未具體表明本件訴之聲明,亦未載明本件訴訟標的,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並裁定命原告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附表編號1、2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1│陳報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例│││如:請求確認甲對乙有新臺幣…元之…債權存在等)│││,及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法律依據,應│││具體列出條號)。│├──┼───────────────────────┤│2│按上開訴之聲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按其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補繳裁判費。│├──┼───────────────────────┤│3│說明起訴狀所載過失致死事件之被害人為何人?該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為何?被害人之繼承人為何人?與被│││害人關係分別為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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