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台欣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方秀 戀被告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BX-643號營業小客車之價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BX-643號營業小客車之價值,並按訴訟價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即按車價與不當得利金額之總和乘以百分之壹點壹),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