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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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八五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