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三號
原告甲○○被告普碁建築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慧伶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事務所係設於宜蘭市○○路○○○號二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且依兩造所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書第十條之規定,已合意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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