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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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營簡補字第九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