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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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營簡補字第九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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