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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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九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
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三年九
月二十六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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