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二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貪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貪污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二○二二九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八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陳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