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鄭盛德
顏月美 被告 陳政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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