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森德(原名鄭呂良)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392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被告與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刑二十庭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